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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车经过执法、紧急救援或事故处理车辆时,请务必减速通行
当您驶经道路上的拖车、故障救援车辆、高速公路或收费公路事故处理车辆,以及紧急救援和执法车辆时,必须将车速降至每小时 40 公里。
减速旨在确保路旁工作人员的安全。
当您看到闪烁的警示灯(红色、蓝色、紫红色或黄色),并且该车辆处于停靠状态或行驶速度低于 10 公里/小时时,您必须:
-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逐步将车速降至 40 公里/小时(特别是在高速道路上,应先检查后视镜以确保变速安全)
- 以不高于 40 公里/小时的车速通过事故现场,并在接获指示时能够立即停车
- 在远离现场、确保安全距离后,方可恢复至法定限速行驶
规则适用情形
遇到以下车辆时,您必须减速:
- 所有亮着红色、蓝色或洋红色(紫色)警示灯的执法车辆、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车辆,以及所有开启琥珀色(黄色)警示灯的车辆。其中包括:
- 紧急救援车辆(如救护车、消防车、州紧急服务车辆)
- 执法车辆(如维多利亚州警察局)
- 事故拖车
- 故障拖车
- 路边援助
- 事故响应服务
- 护送车辆
- 上述规定适用于所有道路,包括高速公路。即使执法车辆、紧急救援车辆或特殊用途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或中央分隔带上,您仍必须减速行驶。
- 在由单或双白色实线分隔的道路上,双向车流均适用此规定。
如果您在道路的对向车道行驶,且与开启警示灯的现场作业车辆之间有中央分隔带(例如被草地覆盖的区域、钢索护栏、混凝土护栏或彩绘导流区等)有效隔离,则无需减速。
豁免情况
在发生紧急情况时,执法机关及紧急服务车辆可依法豁免遵守一般道路交通规则。
罚款
违反此道路规则的驾驶员可能会被罚款。违反本规定者,可被处以最高 5 个罚则单位的罚金。但不适用违章记分。欲了解更多详情,请查阅罚款与相关行政费用页面。